3月30日,呼和浩特市新華大街某路口,右轉車輛“未按規定讓行”,使綠燈時間正常過馬路的行人通行受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構建文明的交通出行環境,將“優先權”還給行人,使出行更安全,更和諧。(記者:懷特烏勒斯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