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全面規定了各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共15條,涉及十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其他實踐中較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
司法解釋系統規定了28種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馬多、安鈉咖等12種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并下調了在我國危害較為嚴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為實踐中相關犯罪的打擊處理提供了明確依據,有利于依法從嚴懲治新類型毒品犯罪。
近年來,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情況在我國較為突出,根據《刑法修正案(九)》修訂制毒物品犯罪的精神,司法解釋整體下調了全部33種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以體現對制毒物品犯罪的嚴厲打擊,強化對毒品犯罪的源頭懲治。
司法解釋規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等四類犯罪的定罪標準;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等六類犯罪的“情節嚴重”標準;結合《刑法修正案(九)》對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新的規定,為各類毒品犯罪的定罪和刑罰適用提供了明確依據。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認定,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認定,網絡涉毒犯罪的法律適用等其他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作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長馬巖在最高法今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該司法解釋較為有效地解決了毒品犯罪審判中的一些亟待規范的法律適用問題,具有很強的實踐指導意義,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毒品犯罪案件的辦理工作,提高案件辦理質量,加大依法懲治毒品犯罪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