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1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潘書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潘書萍,女,1965年生,漢族,小學文化。2018年1月4日因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潘書萍在廣州市白云區同泰路永泰地鐵站A出口至一盒山莊路段的路燈柱上和公交站臺上多次粘貼“法輪功”宣傳單。2018年1月3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潘書萍住處將其抓獲,并當場繳獲“法輪功”傳單396張、標語5張、報紙101張、書刊59張、護身符43張、光碟11張、播放器1個、李洪志像1個。經公安機關鑒定,上述文件資料均屬于“法輪功”組織內部傳教及宣傳煽動的宣傳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書萍無視國家法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情節較輕,其行為已觸犯法律,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鑒于被告人潘書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延伸閱讀
2017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一)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第四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